行政執法隊伍,包括參與管理的機構,原則上不允許勞動者參與執法,已在執法崗位的,要求退出崗位。但考慮到實際需要,尤其是基層執法機構的現實情況,行政執法機構改革後,大多采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方式處理。以前在執法崗位工作的勞動者,壹般會留在崗位上,享受相應待遇,直到退休,核銷編制。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本質是從業人員身份,分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種。他們主要承擔機要、駕駛、物資保管等後勤服務,設置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其中,普通工人和技術工人分五個等級,分別是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
公安機關考勤改革主要有兩個方向:
壹是後勤人員總量控制。原則上是只減不增。目前空置的後勤人員仍可用於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是逐步消化,編制部門通過核定公安機關政府購買服務相應數量,逐步替代現有後勤編制。但無論改革如何進行,現有職工的待遇仍將維持現狀,繼續得到保障。
公安廳(局)工作人員雖然不能直接轉為公務員或公務員,也不能晉升管理職務,但其工資福利待遇將繼續由財政全額撥款保障,也將隨著公務員工資的增長而相應提高,繼續享受與公務員同等的公費醫療、交通補貼等待遇。在壹些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公安機關職工公費醫療的20%自付部分,也可以由所在單位報銷。
公安廳(局)人事檔案是幹部的,繼續保幹部,人事檔案是工人的,繼續保工人。技術工人可以繼續走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逐級晉升的道路。具有幹部身份的技術工人也可轉崗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享受相應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其他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津貼和補貼。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