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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立案管轄規定。

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召開雙方聽證會。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給予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對屬地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上訴法院決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壹、執行案件的立案條件

1.申請應當提交作出壹審判決的法院。

2.申請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3.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4.申請執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5.生效法律文書有明確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該案件屬於受理法院的管轄範圍。

二、立案管轄的概念

1.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內的權限劃分。

2.立案管轄是解決哪類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即確定哪些刑事案件不經偵查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三、管轄權劃分的依據

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和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不同的分工,應根據各自的性質和訴訟功能劃分管轄權。

2.案件的性質和復雜性。壹般來說,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偵查;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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