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違約,不支付租金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支付租金的,根據不同情況處理:1。雙方已達成解除合同協議,承租人拒絕退房的,出租人對斷水斷電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2.未解除合同,承租人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出租人斷水斷電也屬於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承租人由此造成的損失。3.如果出租人單方書面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並采取斷水斷電的行為,我們認為,如果出租人單方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如有異議,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條件,是否應當解除的判斷屬於法院,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符合終止條件的,合同自出租人通知之日起終止;否則,合同應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前,出租人停水停電行為仍應屬於違約行為。
(3)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想離開。無奈之下,出租人扣押承租人的財產抵租,屬於民法私力救濟中的自助行為。出租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4)承租人居住壹段時間後下落不明,出租人扣押其財產沖抵租金,與上述自救行為不同。自救行為是以緊急情況為前提的。壹旦承租人離開,出租人將無法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這種情況是指承租人下落不明,長期拖欠租金,或者因合同到期後承租人未騰空而長期占用房屋。這時,如果出租人扣押承租人的財物,就不是自助行為,而是侵權行為。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出租人得知後表示反對,並采取斷水斷電等行為,或者強行清出轉租房屋人的財產的,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