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施工圍擋設置要求:1。施工現場周圍應設置施工圍擋,多層和高層建築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市區主要道路、城市景觀道路、機場、碼頭、站前廣場設置的建築圍擋高度不應低於2.5m,其他道路設置的建築圍擋高度不應低於1.8m。為確保施工圍擋牢固、整潔、美觀,市政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可根據工程進度分期設置施工圍擋,或根據需要使用統壹的連續護欄設施。施工部門不得在施工圍擋附近堆放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批準的臨時占地區域內,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地範圍和使用性質裝卸施工材料和機械設備,並在臨時區域周圍設置1m以上的施工圍擋。3、在有條件的施工現場,必須在圍墻和宿舍外墻周圍,張貼醒目的反映企業精神和時代風貌的宣傳標語,在施工圍擋上設置標語和宣傳品,應按市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4、嚴禁利用現場施工圍擋設置戶外廣告。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施工圍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罰,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工程。逾期未改正的,移交市、區城管執法部門處理。5.施工圍擋不得堵塞交通路口,不得利用圍墻搭建臨時棚屋、食堂、廁所等違法建築。如有發現,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施工現場的施工圍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設置和管理,未完成的施工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圍擋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施工圍擋的維護和清潔工作,保持施工圍擋整潔,不得亂塗亂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止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密閉圍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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