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法官咨詢執行事宜。依法超過六個月不能執行的,法院可以暫緩執行。
申請案件強制執行的費用是多少?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申請和執行費用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執行價款不足1萬元的,每件案件繳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繳納0.5%;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壹千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壹支付;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的費用,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的費用;申請留置貨物、燃料,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請限制賠償責任的,應當繳納申請限制金額的0.1%,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
當然還有壹些其他的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實際應當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
(3)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強制執行的時限是什麽?
1,根據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六個月執行失敗,可以請求上級法院執行。就妳的情況,妳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
2.關於媒體介入,妳要搞清楚案情,對方有能力拒絕履行,法院屈從於權力。這種情況下,媒體喜歡曝光。可以嘗試聯系北京的媒體,看北京和中央的法制節目,打他們的熱線。但如果妳平淡無奇,案件無法執行,相信媒體也沒興趣。妳得提前想好案情,說點曲折的,把握更大。
3.在法律操作上,還有壹個辦法,就是找壹個外地的法院替妳執行這個案件。具體操作手段可以是債權轉讓,也可以是到期債權的執行。壹般來說,外地法院不會受到當地權力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