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異議的期限壹般在裁定書送達後15日內。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什麽是執行異議程序?
異議程序執行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後,應當在3日內指定執行人對異議進行審查;
2.對案外人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召集包括案件當事人在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鑒定和質證;
3.案外人因客觀情況不能直接提供證據的,被執行人應當根據案外人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調查,或者根據案件需要自行調查並提供證據;
4.審判長或者合議庭應當在收到異議後七日內審查清楚執行異議,並將審查情況和結果寫出書面報告,將駁回執行異議或者中止執行的書面裁定提交院長批準;
5.對事實清楚的簡單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可以口頭裁定,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6.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執行其他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提出異議的,執行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院長裁定中止執行,然後將異議提交法律文書簽發機關審查。
7.異議成立,依法需要執行法院再審的,院長應當在決定暫緩執行後壹個月內,按照規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需要上級法院再審的,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提出需要再審的意見,報請上級法院處理;
8.異議人對執行法院駁回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停止執行。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5日內,將復議申請連同執行卷宗送交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壹個月內,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執行法院裁定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