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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增加被執行人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需要補充的幾種情形。

1.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雙方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在債務糾紛案件中,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則增加另壹方配偶作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追加的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認定債務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應當及時解除。

2.逃避執行行為

在債務案件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發現其剛大學畢業壹個月的兒子有存款23萬元,於是依法追加其兒子為本案被執行人,並凍結存款。被執行人之子提出異議,要求其提供存款合法來源的依據。被執行人的兒子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後來被執行人承認是在他兒子名下。目前,該案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已達成協議,保證金已用於償還欠款。

3.在執行過程中,增加保證人承擔責任。

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需要添加:

_1_在執行過程中,保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根據抵押物的種類、性質向執行法院移交抵押物,或者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的,法院應當追加保證人為本案被執行人。

_2_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為被執行人提供了保證人,人民法院未據此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審結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即使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保證人責任,人民法院也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裁定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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