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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如何給強奸罪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了依法懲治強奸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奸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強奸婦女又強奸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論強奸罪認定中的暴力、脅迫等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使用毆打、捆綁、掐住、按下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無法抗拒。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脅、恐嚇被害婦女,以達到精神脅迫的手段。如威脅報復、泄露隱私、傷害親人等。

利用迷信進行恐嚇和欺騙,利用教養、從屬、權威和孤立的環境條件進行脅迫和迫害等。,迫使女性忍氣吞聲,不敢反抗。

有教養、有從屬關系、利用職權與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能全部認定為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自己與被害女子的特殊關系迫使其就範,比如養父通過虐待、克扣生活費等方式迫使養女容忍其通奸。

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勾引女方,女方在相互利用的基礎上與其發生性關系,則可能不是強奸罪。對於壹貫利用職權強奸多名婦女,情節惡劣的,可以判流氓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比如,利用婦女身患重病、熟睡之際實施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利用或者假裝治療疾病等手段強奸婦女。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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