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請人撤銷申請,人民法院決定終結執行的,當事人在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應當按照恢復執行的情形立案:
(壹)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案件經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報告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向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後,確因委托不當被立案的受委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申請執行條件時,被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終止執行後又恢復執行的案件。
因榮某某駕駛的貨車剎車失靈,造成兩名乘客當場死亡。法院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判決榮某某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28萬余元。後來死者家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款3萬元後,榮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每月支付500元。
然而,榮某某在支付10500元後突然消失。執行法官調查後得知,榮因運輸爆炸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鑒於榮無可供執行財產且長期服刑,執行法院將情況告知死者家屬,依法終止執行。
2017,11,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報告榮已刑滿釋放。經查,法院於2018,1恢復執行該案。
2010年8月,張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賴借款65438+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後,張某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無奈之下,賴於2065438+2005年3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借款本息。判決於2015年9月生效後,張某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賴於同年6月201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張某年齡較大,年近70歲,無生活來源,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在某地繼承的* * *財產只有壹處,張占有四分之壹的財產。該地段屬於青島近期拆遷範圍,暫時無法處置。拆遷後拿到補償款會更有利於執行。
於是法院經被執行人同意,於2016年5月對該案進行了終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執行案件立案和結案的若幹問題》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