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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賠償原則

法律解析:《民法》關於不可抗力的基本原則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涉及的具體規定有第590、832、835、1239、1240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32條?承運人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丟失負責。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35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不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如果運費已經收取,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9條* * *持有、使用高度危險物品的責任持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0條利用高鐵車輛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造成損害的,運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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