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政法的淵源,我國憲法主要包含以下行政規範:(1)關於行政活動基本原則的規範。如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國家的原則、人民參與國家管理、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與自由、法制統壹、工作責任制、民族平等、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人員接受人民監督等。(二)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基本工作制度和職權規範;國務院各部和審計機關的基本職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基本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規範化;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基本工作制度和基本職權的規範化;論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基本工作制度和基本職權。(3)劃分國家行政區域和設立特別行政區的規範。(4)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比如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私有財產、獲得補償和賠償的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不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和拘留的自由,勞動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服兵役的義務,納稅的義務,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5)關於保護外國人合法權益和外國人義務的規範。(六)關於國有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外資或合資經濟組織和個體勞動者在行政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的規範,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享有自主進行經濟活動的權利的規範,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規範。(七)關於國家發展教育、科學、醫療衛生、體育、文學藝術、新聞廣播、出版等事業的規範;關於充分發揮知識分子作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實行計劃生育、保護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規範;關於加強國防、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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