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的通知》,制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新聞信息包括對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事務的報道和評論,以及對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和評論。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法規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六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和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采編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支持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由其控制的單位)或者新聞宣傳部門主管單位。
合格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別管理單位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第七條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和國內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應當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申報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