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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投訴管理措施

投訴是指消費者為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解決爭議的行為;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涉嫌違法線索的行為。

第壹條為規範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行為,保護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采購質疑的提出和答復以及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三條政府采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答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采購方負責供應商的質詢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作出答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負責處理供應商投訴。

第六條供應商投訴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采購人的預算級次進行處理。

對跨地區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中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處理;如事先未約定,由最先接到投訴的財務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七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接受詢價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投訴受理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八條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查詢和投訴。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及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公章。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的投訴舉報工作,並制定統壹制度:

管理全國12315平臺,指導12315專用電話建設;指導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及相關工作;分析應用全國市場監管投訴舉報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12315國家平臺和12315專用電話為基礎的投訴舉報受理渠道,並向社會公開。公眾應當通過網絡、電話、信函、傳真、來訪以及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其他受理渠道進行投訴和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受理渠道以外的投訴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壹條為了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投訴舉報處理程序,規範投訴舉報相關工作,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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