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不斷擴大。2000年至2006年,全市法律援助機構* * *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400余件。社會弱勢群體通過法律援助實現了法律賦予的權利,社會受益面不斷擴大。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和農民工被確定為五個重點救助對象,確保了司法公正,維護了社會穩定。在打擊整治鬥爭中,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要按規定的數量受理,保證辦案質量和效率,保證打擊整治鬥爭的順利進行。
第三,法律援助制度日臻完善。為了規範法律援助的運作,制定並發布了壹系列規範性文件。主要包括:《法律援助經費籌集和使用辦法》、《區縣法律援助工作若幹規定》等。為使律師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專門制定了《律師法律援助義務暫行規定》,探索了法律援助義務補償制度;實行“市長接待日法律援助律師陪同制度”;分別與市中級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簽訂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聯合通知》,明確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方式、時限以及與同級法院工作的銜接。根據民族地區的特點,專門組織少數民族律師和公證員用本民族語言向少數民族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法律援助日益深入人心。全市法律援助人員有效化解矛盾、預防糾紛、維護穩定,確保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通過深入社區協商、參與接待涉法信訪等方式,,我們不斷創新法律援助工作方式,同時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作為壹項民心工程日益深入人心。2005年,法律援助工作被列為“市政府關系市民生活的十件實事”之壹。
通過不懈的努力,法律援助贏得了社會各界的信任和支持。上級領導和國際組織多次來中心檢查指導。例如,2002年8月,司法部長張、和自治區主席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訪問了烏魯木齊法律援助中心,對中心的工作給予了肯定。2001和2004年,美國亞洲基金會和福特基金會先後訪問烏魯木齊法律援助中心,並提供培訓和其他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