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藝人合同屬於什麽樣的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直播屬於直播方與直播公司在直播平臺上簽訂的直播合同,因此屬於勞動合同。主播與公司簽訂合同,可以構成勞動關系,也可以構成委托關系。需要根據是否接受上級管理、工資計算方式、是否按月發放等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主播藝人合同是什麽?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網絡演出經紀人與表演者簽訂各種形式的合同,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界定為以下四種類型:
1.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基於“經紀公司接受主播的委托,在合同期內完全作為主播從事與網絡直播平臺相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的表述,涉案經紀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某些特征。但經紀合同中雖有“全權代理”和“委托”,但也包括經紀公司對主播的包裝、培訓、宣傳等義務,以及主播服從經紀公司安排從事演藝活動的義務。
2.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約定而形成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經濟從屬的性質。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的場所、內容、方式和過程,即使沒有工作也需要用人單位的約束,包括規章制度和具體的管理行為。在網絡直播經紀合同中,主播與平臺公司就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競業限制等事項做出了相關規定,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
3.中介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經紀合同通常包含經紀公司介紹主播業務合作機會等條款,但通常是平臺方或經紀公司與第三方簽訂業務合作合同,而不是主播與第三方直接簽訂業務合作合同。
4.傭金合同。經紀合同主要是指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交易活動。有的經紀公司洽談業務合作,然後交給主播合作。這種業務可能涉及到紀律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