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但實際上也是稅收的承擔者,即納稅人和負納稅人。目前,在世界各國的稅法理論中,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社會保險稅等各種稅種多作為直接稅。
對私有制的直接稅(針對私人占有或占有)
有些收入和財產是征稅的對象,相對於流通中的商品或勞動來說:
(1)直接稅納稅人難以轉嫁稅負;
(2)直接稅稅率可采用累進結構,其負擔水平可根據私人收入和財產的多少來確定;同時,累進稅率的采用使稅收更加靈活,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自動平抑國民經濟的劇烈波動。
(3)對於直接稅中的所得稅,征收標準的計算可以根據納稅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狀況設置各種扣除制度和負所得稅制度,以保證私人個體的基本生存權。因此,直接稅更符合現代稅法的稅負公平和負擔能力原則,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滿足具有特殊的調節功能。
使用。
直接稅也有缺點:
(1)稅收損失較大。納稅人直接負擔重,收稅阻力大,容易出現偷稅漏稅現象。(2)高稅收要求。稅收征收方式復雜,對核算和管理水平要求高。
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始於19世紀中葉,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而
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也是西方國家稅收中廣泛使用的兩個基本稅收術語,很多國家都是按照這種方法對稅收進行分類。而且,各種直接稅,尤其是所得稅,不僅已經成為世界發達國家(不包括外國)稅制中的重要稅種,而且構成了這些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和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工具。
目前,關於稅收能否以轉嫁為標準,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仍有幾種觀點。
不同的觀點。
(1)從管理的角度,認為直接向最終納稅人征收的稅是直接稅,而要通過第三方(如批發商)征收的稅是間接稅。按照這種解釋,所得稅是對所得者征收的稅,沒有第三方,稱為直接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不是向消費者征收,而是通過第三方征收。這些是間接稅。
(2)以立法者的意圖為標準。凡立法規定稅收負擔不會由納稅人直接承擔,而是可以順利轉嫁給他人的,這些稅收就是間接稅;凡立法者的意圖是使某壹稅種的納稅人成為稅收的實際負擔者,這就是不能轉嫁給他人的直接稅。
(3)以稅源為劃分標準,所得稅為直接稅,支出稅為間接稅。按照這種方法,所得稅是直接稅,消費稅是間接稅。
法律依據:
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