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節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為勞動者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給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壹定是勞動者工資總額。在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所在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方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照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五壹假期每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費計算基數÷20.92×200%
4.根據國務院1999發布的《全國年節和紀念日放假辦法》,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國慶節3天,即10天,其余日子壹般為周六、周日,通常稱為周末。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性質不同,加班工資也不同,節假日加班工資高於休息日。
(2)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因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和167.4小時,職工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相應折算。以壹個員工月薪750元計算,日工資約35.85元,小時工資約4.48元。如果員工元旦加班壹天(8小時),加班費的計算公式為:4.48元× 300 %× 8小時= 107.52元;65438+10月2日、3日兩天加班(每天加班8小時),該員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4.48×200%×16小時= 143.36元。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