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保滯納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逾期金額的0.05%計算滯納金。
具體計算公式為:滯納金=逾期金額× 0.05% ×逾期月數。其中,逾期月數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當月至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當月。
例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欠繳三個月,需繳納的滯納金為:滯納金=逾期金額× 0.05% × 3個月。
需要註意的是,計算職工社保滯納金的起點是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當月,而不是職工被拖欠的當月。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欠費當月已經按時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就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綜上,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社保滯納金是由於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滯納金=逾期金額× 0.05% ×逾期月數。需要註意的是,滯納金的計算起點是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當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