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同時,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職務侵占罪、受賄罪、挪用資金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座談會紀要》(粵高發〔2006〕297號),佛山地區單位工作人員職務侵占罪、受賄罪認定為“數額較大”。3.因此,侵占1.4萬元不構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補充:1。如果涉案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可能犯貪汙罪。2.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3.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根據1996年6月2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確適用緩刑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壹萬元以上的,壹般不適用緩刑,但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除外。5.如果涉案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貪汙罪,可追究其刑事責任1.4萬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