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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有哪些待遇和補貼?

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和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治療,由所在單位的行政部門、工會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決定安排其治療或療養。

1.職業病患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和職業病待遇。

1、職業病患者的治療,由單位行政、工會、勞動鑒定委員會(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安排其治療或療養。經過治療或者休養,確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有害工作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因工作需要暫時不能調動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最長調動期限不超過半年。

2.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因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而占用的生產和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對待。如需進壹步檢查,無論最終是否確診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均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3.患職業病的職工變更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單位或者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協商壹致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並將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待遇等移交給新單位。

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是否與現工作有關,由新單位負責治療。過去處理過的事情不會改變。

4、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期間,新發現的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職業病,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並的,由合並單位負責;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機關負責。

二、職業病死亡後如何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該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

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給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勞動者是否構成職業病,只有經過專業診斷才能確定。如果患有職業病,此時需要實際鑒定職業病等級。根據這個級別,他們實際上可以確定職業病患者可以享受的具體待遇。這時候作為用人單位,他們也要對職業病患者進行壹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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