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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起訴保證人,但借款人不被起訴後可以追加為債權人嗎?'

只起訴保證人,未起訴的借款人可以作為權利人追加起訴。

法律分析

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除外。首先要區分保證人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追加被告必須符合訴訟的必要條件。必要* * *共同被告是指對訴訟標的具有同等權利或義務,與原告有壹定利害關系的人。不具備這壹條件的,不得追加為被告。以個人合夥為被告的訴訟,全體合夥人都是必要的被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互為必要。對於不必要的訴訟,當事人申請追加的,不予準許。追加被告必須明確。法律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所以訴訟中必須明確追加被告。被告明確是指法律上先承認其存在。法律認可是指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而被認可的其他組織。自然人要有戶籍。法律的存在是訴訟的必要前提。以已經終止或者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人是訴訟主體。其次,追加被告要有確切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能夠送達訴訟文書。合法不存在和沒有詳細地址,或者雖然有詳細地址但是找不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法存在的當事人可以公告送達;但存在不確定的,不能公告送達,不能追加為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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