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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轄規定

規定:1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公安機關決定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管轄治安案件。

法律分析

1地域管轄,確定治安案件由哪裏的公安機關管轄,即各地公安機關之間的管轄分工,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壹公安機關管轄的兩個以上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所管轄。

2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查處治安案件的範圍,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的職權分工,查處本轄區內的治安案件。確定哪壹級公安機關管轄治安案件,即上下級公安機關管轄治安案件的劃分,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

3.***共同管轄是指對同壹治安案件確定由兩個以上公安機關中的哪壹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實施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五條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 * *的同級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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