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是根據房產的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征收的壹種稅:
1.出租房產的,以房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2.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
3.從價稅稅率為1.2%,從價稅稅率為12%。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支付店鋪租賃稅:
1.店鋪租賃稅由出租方支付。租賃稅費以出租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為基礎繳納。如果這個費用沒有包含在合同裏,壹般情況下應該由出租人支付。
2.看合同。合同有約定的,店鋪租賃稅由合同約定的壹方繳納;
3.根據法律規定,店鋪出租人應當繳納店鋪租賃稅。但承租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繳納店鋪租賃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房東壹般會將這部分負擔轉嫁給租客。租賃店鋪按租金收入繳納12%房產稅和5%營業稅,按已繳納營業稅繳納7%城建稅和3%附加費。對出租的個人征收3%的個人所得稅。
稅收特征: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特殊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僅為房屋;
2、征收範圍僅限於城鎮經營性住房;
3.區分房屋的經營和使用方式,規定征稅方式。對於自用房屋,按照不動產的應稅殘值征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照租金收入征稅。
綜上,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納稅人的不動產不在同壹地點的,應當按照不動產所在地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地產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