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智力殘疾的認定標準
1.智力殘疾的鑒定標準:壹級智力殘疾(極重度):智商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水平極度欠缺;二級精神殘疾(重度):智商值20~34,適應行為水平嚴重不足;三級精神殘疾(中度):智商值35~49,適應行為水平中度欠缺;四級精神殘疾(輕度):智商值50~69,適應行為水平略有缺陷。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壹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我四級殘疾需要指定監護人嗎?
1.四級殘疾、精神和智力殘疾、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監護人。指定監護順序。
2.人民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親屬、朋友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朋友的規定作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序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選擇後序監護資格的最佳人。被監護人有辨認能力的,應當酌情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幾個人。被指定人不服指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判決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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