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人發現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未能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可以邀請專家驗證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是否有效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如果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屬於法律規定的無效中標情形。招標人發出的取消中標人資格的通知,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當事人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中標人資格被確認無效後,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剩余的合格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重新招標。
2.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和考核。評標專家水平參差不齊,責任心不強,評標時發現不了問題,導致標後質疑和投訴增多,嚴重影響正常的招標活動。定期對專家進行培訓和考核,有利於提高專家的專業水平,減少評標偏差。對上述案件中存在類似過錯的專家,依法追究其責任。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成員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投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3、招標人應重視招標過程控制。招標人根據自身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逐項分析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得有不壹致、含糊不清或者違法的條款。在確定中標人之前,壹方面,招標人要信任評標委員會,賦予其獨立評標的權利;另壹方面,招標人也應檢查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上述案件中,法院雖判決招標人有正當理由解除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招標人未盡到認真審查義務,出具了本不應出具的中標通知書,訴訟費用由其承擔。
4.投標人應遵守誠信原則。誠實信用是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參與招投標各方都應遵守的原則。上述案例中,A公司投標文件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未能及時發現,導致投訴和訴訟。就A公司而言,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根據本案的經驗教訓,投標人在招標過程中不得有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否則壹經查實,即使已成為中標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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