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的認證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行業認證委員會負責認證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獲準認證的產品,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外,免於其他檢驗,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如實行優質優價,優先推薦評為國家優秀產品的產品等。
與認證有關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產品質量認證的依據是指認證檢驗機構檢驗和評價產品質量所依據的標準和相應的技術要求。由於我國標準體系中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特性和特點,所以認證機構在進行產品質量認證時主要有以下幾類依據:
1.壹般產品的質量認證應以國際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依據。對於現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能滿足認證需要的,認證機構應當組織制定補充技術要求。對此,《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實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本規定的目的是反映認證的級別和水平。
2、對我國名、特、優產品進行產品質量認證,應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確認的標準和技術要求為認證依據。
3.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加入相應國際認證組織(如電子器件認證委員會、電器產品認證委員會)的認證機構,應采用國際認證組織公布的、變更為中國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作為產品質量認證的依據。
4.對於我國已與國外相關認證機構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的產品,按照合作協議中采用的標準進行產品質量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