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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屬於什麽法律體系?

民法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常稱之為大陸法系,而在中國法學著作中,常稱之為大陸法系。是指從19世紀初開始,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在羅馬法基礎上建立的法律制度,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其他國家或地區沿襲這壹制度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並列的壹個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

古羅馬法反映和調整簡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法律關系,在羅馬奴隸制社會高度發達,以完整的法律形式維護私有制。中世紀中後期,羅馬法在歐洲廣泛傳播,產生了壹些熟悉羅馬法的學者和官員。近代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制度後,完全采用羅馬法的制度、觀念和原則,並加以修改和發展,以適應資本主義的需要。1804年,拿破侖按照“自由、平等、博愛”的資產階級口號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自由競爭的原則,親自指導制定了《法國民法典》,是這壹法律體系中最典型的立法。雖然德國統壹後的法律具有封建殘余性質,但1896的《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原則和技術上更為精密和完備,也是大陸法系的代表法典之壹。

評論者對大陸法系的特征有不同的看法,可以概括為:①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雖然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判例和習慣在解釋法律方面的作用也得到認可,但他們普遍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強調立法是議會的職權,法官只能適用法律,判決必須以成文法為依據,而不能以判例為依據。(2)更加強調國家幹預和法制的統壹,尤其是在程序法方面。比如很多法律行為需要國家核實登記,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采用審判制,法院系統統壹等等。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的作用,是羅馬法的傳統。到現在,英美法系還沒有大陸法系那麽嚴謹,法律也只是側重於具體的規定。④註重代碼的系統編排,強調規則的邏輯性、概念的清晰性和語言的簡潔性。當然,這些特征只是相對的。

隨著壹些歐洲殖民國家的向外擴張,大陸法系也延伸到了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由於淵源不同,大陸法系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分支:法國、比利時、荷蘭、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屬於後者。在法律體系相同的國家中,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些國家具有很大的特點。比如二戰後日本法律受美國法律影響很大。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有壹些固有的特點;荷蘭形成了所謂的羅馬-荷蘭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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