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上午,九拍新聞致電成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總隊。工作人員表示,已註意到相關網絡輿情,將進壹步到涉事公司了解情況,調查核實。
該工作人員表示,清明節是法定節假日,如果用人單位加班,要支付300%的費用;如果網絡截圖中舉報的“11早上8點”的情況屬實,那麽該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8小時工作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因此該公司涉嫌違法,將依法受到處罰。
目前,嫌疑當事人陳某已回應稱,他已經離職。據新黃河報道,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總部壹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從新聞媒體上關註到此事,但不清楚具體情況。相關工作人員核實清楚後,會有統壹的回復。
這壹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重慶傑恒律師事務所文律師對網上流傳的聊天截圖進行了分析,認為如果員工陳述的實際情況屬實,公司涉嫌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
溫律師說:“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需要加班費,勞動合同中也沒有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以加班當月應付工資為基數。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不能以休息壹天代替,只能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周末加班可以用請壹天假代替加班費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