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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逮捕不起訴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有什麽區別?

165438+10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典型案例,進壹步明確了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壹了司法標準。相信大家最關心的應該是哪六個案例成為了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之間有什麽區別?讓我們看壹看。

典型的正當防衛的壹、六種情況是:

1,甘肅涇川縣王不批準逮捕;

2.河北辛集耿不批捕案;

3.江西宜春高不起訴;

4.湖北京山於不起訴案:

5、安徽樅陽周不告;

6.湖南寧鄉溫某不起訴。

二、這6起案件的主要特點是:1,案件類型全面,6起案件中2起為不批捕案件,4起為不起訴案件;

2.具有典型的指導意義。在六個案例中,雖然都是鄭偉,但突出的點是不壹樣的;

3.案件原因呈多元化,既有涉及強奸、非法侵入、故意傷害的案件,也有交通糾紛、傳銷、暴力拆遷等,都是多發或關註度較高的類型。

三案和六案的區別在於,六案的起因不同,結果也不同。但是,最大的區別還是在於判斷的不同。雖然都是正當防衛的案例,也是典型案例,但是有不批準逮捕的案例,也有不起訴的案例,兩者差別很大。

批準逮捕是辦理所有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壹個環節,不批準逮捕只是壹種臨時措施,不代表最終的性質和結論。他們有可能會被逮捕,然後被起訴和判刑。還有壹種是撤銷案件後的不逮捕。六起案件中的前兩起屬於撤銷案件後不逮捕的類型。換句話說,如果他們的正當防衛是在法律的範圍內,他們就不必承擔法律責任。簡單來說,就是連清白都不會記入檔案。

不起訴是指所有調查已經完成,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的最終結論。是無罪或者是非常輕微的犯罪,沒有起訴的必要。6起案件中後4起沒有被起訴,也就是說後4起實際上是犯罪,或者說防衛過當。當罪行非常輕微時,他們不被起訴。

綜上所述,在六種情況下,最大的區別就是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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