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勞動合同對公司有什麽好處?
簽訂勞動合同對公司的好處:使員工遵守公司的規定,違約後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重要保障;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佳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很大的作用。
註意: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崗位、期限、工時制度等主要條款。其次,要避免簽訂空白勞動合同,否則壹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條件,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勞動者將處於不利地位。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二,不簽勞動合同對公司有什麽好處?
1,無利益,只要勞動者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企業仍需履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同時對未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在實踐中,員工很容易找到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2、勞動法律法規傾向於維護勞動者權益,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壹些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但對用人單位有利的條款,所以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企業的自我保護。
雇主無法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商業秘密保護或者競業限制保護。比如對於簽訂了保密協議的員工,可以用保密期限來限制員工隨意辭職。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可能有這些法律限制。
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北京市相關法律規定,在“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不存在用人單位同意或不同意的程序或手續。相反,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必須支付員工30天的工資,同時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1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雇主仍然要為工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員工只需要向相關部門舉報即可。經核實,用人單位仍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責任人也要接受處罰。
用人單位應接受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壹經勞動行政部門查實,可處以每人500至1000元的罰款。
員工在入職前,通常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因為簽訂合同後,員工能有歸屬感,自覺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公司還是有好處的。在簽訂補充合同的情況下,可以不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