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申請程序如下: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訴狀及相關材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後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開庭進行調解。
接受勞動仲裁的條件:
1.因辭退、除名、辭退職工、辭職和職工自願辭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和義務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6.與退休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按照規定處理的其他爭議;
8.有仲裁協議,這是申請仲裁的首要前提。沒有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
9.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10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即當事人依照仲裁法申請仲裁的糾紛,應當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不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不能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申訴程序,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遞交起訴狀;立案後,法院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後15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