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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業主投票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投票權應當由專有部分占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5、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6、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7、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8.改變* * *的部分用途或者利用* * *的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與* * *所有權和* * *經營權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是指物業的業主,引申為行業的業主。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國內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本質上和建築中的業主是壹樣的。指財產所有人。租房者不是房主。

業主有以下義務:

1.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應承擔的義務;

2、不得損壞他人的專有部分;

3、不得損壞* * *零件的義務;

4.為相鄰業主提供維修便利的義務;

5.對* * *部分和* * *對象的義務;

6、不非法占有的義務;

7、不非法傷害的義務;

8.分擔管理費用的義務;

9.所有權人不得因不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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