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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規定輕傷和重傷的區別?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損傷。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法律分析

現有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包括輕傷、輕微傷和重傷,構成了較為完整的傷害鑒定標準體系。生活中,糾紛時有發生。調解糾紛時,壹般需要進行傷情司法鑒定,以確定是否可以立案。如果司法鑒定結果是輕傷或輕微傷,就不能列為刑事案件。如果是重傷,可以申請立案。所以司法鑒定中的重傷範圍決定了什麽樣的傷害可以立案。在司法鑒定中,如果損傷是肢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和其他器官功能喪失中的壹種,屬於重傷。受傷後要盡快做傷情鑒定。如果做了傷殘鑒定,出院後病情完全穩定。公安機關說需要司法鑒定才能立案,應該是指刑事立案,這要看受害人的傷情是輕微還是嚴重。傷情鑒定應在判決前完成,鑒定要實事求是。鑒定完成後,鑒定結果應當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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