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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中國法律沒有無期徒刑?所謂的無期,20多年就出來了。

無期徒刑的概念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刑罰之間的壹種重刑。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強制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特點無期徒刑的法律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拘留罪犯。這體現了無期徒刑作為壹種刑罰的懲罰性。2.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終身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是無期徒刑最突出的特點。3.在內容上,表現為對罪犯的強制勞動改造,體現了無期徒刑對罪犯的矯正和教育,使其成為社會新人的積極作用。無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的重刑之壹,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終身,送入監獄進行強制勞動改造。無期徒刑的適用對象無期徒刑主要適用於不需要判處刑罰,但需要永久隔離於社會的犯罪分子,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其他重大犯罪分子和嚴重經濟犯罪分子。無期徒刑的執行根據刑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根據刑法關於減刑、假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以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實際執行超過10年,還是可以假釋的。但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除外。無期徒刑1。犯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犯罪分子,經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的。輪奸婦女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二、被判處緩刑二年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依法送入監獄執行刑罰,接受教育改造。有勞動能力的,也要強制參加勞動,接受勞動改造。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嚴重、民憤極大、社會危害極大的罪犯。為了維護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刑法剝奪這類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和政治權利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比如1982年和1983年,嚴厲打擊了各種犯罪活動,為改革開放奠定了良好的社會秩序。當然,這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手段,但它仍然是刑法嚴格依法處理各種嚴重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之壹。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告前的羈押日期不計算在刑期內。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應當執行有期徒刑,羈押之日不計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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