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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區的債權債務律師有哪些?

成都市金牛區債權債務律師的職責和義務(壹)律師的職責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規定:第二十九條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受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二)律師的義務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客戶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3.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4.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5.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6.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7.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8.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成都市金牛區債權債務律師作為債權債務方面的專業律師,主要承辦雙方發生的債權債務糾紛。同時,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我們應本著公平正義的原則妥善處理糾紛,維護經濟穩定和社會穩定。不得提供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虛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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