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在夏、商、西周、春秋時期普遍存在。它的意思和法律的意思壹樣,基本上是指刑法,而不是刑罰。後來的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多指體罰或刑罰。
法律這是商鞅變法前常見的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如郭瑋的《法典》、晉國的《留守法》等。商鞅將法改為法後,法只是廣義上的用。
律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見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代的田律、漢代的九章律、魏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魏晉以後的大清律等。
統治者就某壹特定問題發布的命令。它是法律的輔助法。隋唐時期有專門的法典,如黃愷陵和關震陵。
典最早出現在唐六典中,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元、明、清都有這樣的法典。
這是關於官員具體行為的特別法,範圍很廣。施在唐代仍有壹定的地位,是唐代法定格式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到了元明清時期,它的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發揮主要作用。
格格也是行政法規。作為壹種獨立的法律形式,格最早出現於東魏的《臨枝閣》。明清時期,案由的內容被歸入法典等形式的法規中,不再獨立。
從漢代到南北朝的法律形式就是破,所以依法破罪就叫破罪。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支為敕案所取代。
比比是漢代至南北朝時期的壹種法律形式,也是壹種審判原則。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用類似的法律來定罪,這叫比較法。因為這種類比,司法腐敗時有發生。漢代以後,弼已不存在,其內容被吸收到其他法律形式中。但類比自古就有。
例,和比比壹樣,是壹種判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的法律形式,只是名稱不同。秦稱之為“當庭行事”,即由朝廷作出表率。漢代叫“故事”,是根據《春秋》已有的故事。到了明清時期,判例與法律並行日益重要,到了清代,其效力甚至超過了法律。
詔書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壹種重要的法律形式,也叫聖旨。詔令往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可以被承認和頒布,法律可以被改變或廢除。
除上述法律形式外,還有命令、函件、命令、規定、程序等。值得註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壹個專制集權的社會,皇帝權力至高無上。因此,他可以以詔令、法令和誥的形式發布新的命令,並隨意破壞現有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壹個最重要的特點:法出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