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和結束時間及相關政策:
1,最早對更換子女做出規定的時間和文件:
1953 65438+10月26日,國務院勞動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草案第六章“死亡待遇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完全殘廢,其直系親屬有勞動能力,企業需要人勞動時,行政方面或者用人單位應當盡量優先錄用。
“本規定中的子女代替就業,僅適用於因公死亡或者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這是當時黨和國家為關心職工生活,加強職工社會保障而規定的壹項勞動福利措施。
2、廢除時間:
1986年7月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有企業招聘職工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等四項關於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從1986 65438+10月1起,國有企業招聘工人,“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綜合考核,擇優錄用”;我們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廢除兒童替代制。
擴展數據
作為壹種雇傭制度,子女替代的負面效應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這種就業本質上是壹種以犧牲勞動生產率為代價的“低水平、高就業”。“消除失業”壹直是中國社會主義勞動制度的基本目的。正因如此,黨和國家長期堅持“低工資高就業”政策和“全包全配”的國家就業政策。
為了容納更多的就業,許多企業無法更新生產設備和先進技術,沒有足夠的資金擴大再生產,影響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從而帶來更多的潛在失業。所以,孩子的替代根本不是解決就業的有效辦法。
其次,如前所述,更換孩子造成了負面甚至惡劣的社會影響。它助長了勞動者對國家的依賴,沖擊了學校教育的發展,扭曲了人們的價值觀,不利於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健康進步。雖然這裏執行政策有偏差,但最主要的還是制度本身的缺陷。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勞動就業改革的深入,子女更替的世襲就業制度已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長遠發展的要求,其淘汰是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
改革開放30年來,從國家提出“就業與自願組織、自主擇業相結合”的就業方針的1980,到國務院發布勞動用工四項制度改革決定的1986,開始在新招用的勞動者中實行勞動合同制,第壹次進行了就業制度改革。
然後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第壹次由法律確定。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實施,確立了“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就業政策。
中國的勞動就業實現了從“統包統配”的計劃就業制度到自主擇業的市場就業制度的根本轉變。勞動者就業渠道由主要依靠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變為國有、集體、個體和外資合資,多渠道擴大就業。勞動者的就業觀念也發生了根本變化,公平、競爭、擇優的就業規則深入人心。
在這種形勢下,子女的更替無疑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格格不入的。甚至作為解決就業的權宜之計,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長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是緩解我國就業壓力的根本途徑。
中國* * *產黨新聞網-中國歷史上子女頂替就業制度的形成與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