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ADRs)是指在按規定劑量正常用藥的過程中,出現的與用藥有因果關系的有害但非預期的反應。藥物不良反應常見的臨床癥狀主要是惡心、嘔吐、皮疹、腹瀉等輕度不適癥狀。當患者出現上述癥狀時,應及時停藥。壹般可以自行恢復。如果癥狀沒有改善,建議在醫生的指導下到醫院做進壹步的檢查和治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的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發現疑似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3.變質藥品;
4.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綜上,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停止銷售和使用,召回已銷售的藥品,及時披露召回信息,必要時立即停止生產,並將藥品召回和處置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現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的,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及時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並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