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中國境內進行過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稅記錄良好;(二)在中國境內擔任副總經理或者副廠長以上職務,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並享受同等待遇,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留不少於三年,納稅記錄良好;(三)為中國和國家特殊需要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4)本款第1、2、3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的未婚子女;(五)中國公民或者取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居住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六)投靠父母的18周歲以下未婚子女;(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在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每年在境內居住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本條所稱年限是指申請日之前的連續年限。
第九條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可以代替護照的證明;(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三)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無境外犯罪記錄證明;(4)四張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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