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罪是故意冒犯法庭或者幹擾法庭正常活動的行為。普通法系刑法中的壹種犯罪。這種犯罪的具體表現如下:
(1)有藐視法庭罪。如果被告在對陪審團官員說話時使用侮辱性的詞語,或者直接侮辱法官。
(二)發布誹謗法院的材料。如在材料中詆毀、詛咒法官。
(3)任何旨在阻礙或幹擾正常司法程序或法院法律程序的行為或公開文件。例如威脅或阻礙陪審團官員、當事人或證人發表對未決案件的評論。
(四)公布秘密材料。然而,只有在法院禁止的情況下,公布秘密材料才是犯罪。
量刑要考慮犯罪動機、社會危害性、是否有從輕或減輕情節、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建議及時委托辯護人,會見當事人,獲取有利證據,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辯護人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1.在偵查階段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及相關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控告、檢舉;
2.審查起訴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與犯罪嫌疑人會見、交流,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檢察機關提出相關意見。
3.在審判階段為被告人辯護:在壹審、二審期間,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相關材料;與被告人會見、通信,調查收集證據,參加法庭審判,對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提出辯護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