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於6月1948+2月1日由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並而成。1983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國家中央銀行的職能。
包括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統計數據、銀行卡、金融法規、打假工作、公告欄等。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之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通常體現在三個方面:中央銀行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政府及其部門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普通銀行的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了中國中央銀行的性質和法律地位:1。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交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督工作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對其他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
但是,必須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使用的貨幣是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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