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須知
壹、婚姻登記:
(1申請條件:
1.居住國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
2.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是居住在阿聯酋的中國公民,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男女都要去使領館自願申請。
(2)所需材料:
1.雙方在阿聯酋的有效護照和居留簽證原件及復印件;
2.3雙方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再婚當事人還須提交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及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喪偶當事人應提交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雙方在領事官員在場的情況下親自填寫並簽署申請結婚登記的聲明。
二、離婚登記:
(壹)離婚登記的要求:
1.居住國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
2.婚姻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3.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在本館合法締結;
4.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
5.雙方自願離婚,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
(2)所需材料:
1.雙方應提交有效護照和阿聯酋居留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男女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結婚證丟失,必須提交個人聲明;
3.雙方近期兩寸單人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雙方必須在領事官員面前簽署離婚協議,雙方各壹份,使領館壹份。
5.在領事官員面前填寫並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
(3)時間和費用標準:
結婚登記當天取證不收費。
三、註意事項
(1我館辦理的結婚證或離婚證不得隨意更改。因雙方拆卸或修改文件而產生的任何問題及相關責任由雙方自行承擔。
(2)我館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受阿聯酋法律法規影響。如果阿聯酋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不再承認在外國駐華使領館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有效性,可能會影響公民在辦理外國簽證時正常使用我使館出具的結婚證。
(3)雖然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登記和結婚證與我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具有同等效力,但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和出具的護照信息為護照信息。
持外國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辦理國內事務時,當事人往往需要提供材料證明結婚證與國內身份證持有人為同壹人。
所以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未來的使用需求。並適當選擇在阿聯酋政府機構、國內婚姻登記機關或我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