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
違憲是憲法學中的壹個重要概念,是指違反憲法的違法行為。違憲行為是最高的違法行為。但違憲的內涵相當豐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違憲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憲法義務的主體。第二,違憲違反憲法、憲法法律甚至憲法慣例。
第三,違憲也會產生法律責任,壹般通過違憲審查機制來實現。
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煙字第11298號給當時新疆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以下簡稱“55年批復”)。“55年答辯”認為,憲法沒有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如何討論犯罪和懲罰犯罪,因此“在刑事判決中,不應援引憲法作為討論犯罪和懲罰犯罪的依據。”當時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指出原因,只是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並引用了劉少奇主席關於憲法重要性的言論。然而,答復並沒有說在民事、經濟和行政判決中不能援引憲法,也沒有說在刑事訴訟中不能適用憲法。只說在刑事判決書中引用憲法作為論述犯罪和懲治刑罰的依據是不妥當的。再者,在刑事訴訟中引用憲法是“不恰當的”,引用憲法的可能性也沒有完全排除。③
人們談論中國的憲法不能被法官引用,這大多歸因於“55年的答復”。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於10月28日以1986號文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關於制定法律文件時如何引用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批復》(法(R&D)復[1986]第31號,以下簡稱“1986年的批復”)。
1986年的《批復》首次詳細規定了我國的立法權和法律體系的劃分,確認了什麽可以稱為“法律”,以便在制作法律文件時引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不能引用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縣、市人大通過和發布的決定、決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和批復。可以看出,“1986年批復”在列舉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時,只列舉了各類“子法”,並不包括“母法”。《批復》對人民法院能否參照憲法規定判案既不肯定也不否定,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對此,我不認為“86年批復”可以理解為排除援引憲法規定裁判案件的可能性。因為這種排除必須是明示的,不能是“暗示的”。此外,如上所述,壹般法不能中止《憲法》的執行。法律還是不可或缺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更是不可或缺。其實,人們把《批復》中的“法”理解為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也是順理成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