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
大陸法系和羅馬法的精神是壹脈相承的,都重視法典的編纂,有詳細的成文法律,白紙黑字明確規定。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不是制定法。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總結形成壹套適合全社會的法律制度,具有適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
擴展數據: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異;
第壹,法源。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第二,法典化。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而普通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制定法壹般是單壹的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第三,法律結構。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
第四,法律適用。從法律適用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的是成文法的規定,非常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在確定事實後,普通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過去類似案件的先例,並將本案與先例進行比較。
百度百科-大陸法系
百度百科-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