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按照註冊地標準,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具體定義為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為中國稅收居民企業。
中國境內個人納稅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而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2065 438+0 7月17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時,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和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要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附加申報文件中申報納稅居民身份。
稅收居民身份是企業或個人享受我國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航空協定、海運協定、汽車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所得稅協定或換文的依據。
稅法意義上的居民不是以國籍標準為依據,稅收居民的認定是以各國的國內法為依據,因為有住所、居所、設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其他類似的標準。
在實際征管中,上述法律法規中“住所”、“居住滿壹年”、“境內”、“境外”、“壹次不超過30天”、“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申請人在申請簽發《稅收居民證》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中國稅務居民身份證》申請表;
2.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相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
3.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有經常居所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和住所說明;
4.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包括出入境信息;
5、境內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行提出申請的,還需提供總行的註冊證明;
6.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應當提供合夥企業的登記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