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1。概念及其構成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國家機關使用的公文、印章和證件,是在社會壹定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所謂公文,壹般是指國家機關為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而制作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信函、電報等。有些以負責人名義以單位名義下發的文件也是公文。公文正文可以是中文或外文;可以打印,也可以書寫,兩者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或者其他有關事實的證件,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籍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另有規定或者本條另有規定的,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圖片表明主體身份的公章或專用印章。它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象征和標誌,公文加蓋公章後才能生效。私人印章和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印章,也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制作者無權制作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在完全沒有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的情況下,非法制作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以及在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存在的情況下,模仿其特征,復制、偽造另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既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偽造或制作,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擅自制作。此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筆跡的,也應以偽造罪論處。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采用塗改、擦除、拼接等方式進行加工、重組,從而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是指有償轉讓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買賣。至於出售的公文、證件、印章,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偽造、變造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造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是以偷錢為目的偷了某公司的手提包,沒想到包裏裝的是某公司的公文和證書。這樣,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