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都市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本市社會秩序。
移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留宿、雇用流動人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流動人口進行法制、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宣傳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法規,不得留宿、雇用未依法申報暫住登記的流動人口。
第五條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是外來人口的治安管理機關。派出所具體負責外來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
勞動、工商、民政、教育、計劃生育、交通、建設、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者雇用流動人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流動人口,並接受其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流動人口登記站(點),並委托專(兼)職協管員參與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流動人口需要停留三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暫住地之日起三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流動人口登記站(點)辦理暫住登記:
(壹)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戶主主持戶口簿;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商店、流動船舶的,由所在單位或者雇主記錄,並負責申報登記;
(三)在施工現場暫住的,由施工員和承包人的治安責任人申報登記;
(四)暫住在寺觀教堂的,寺觀教堂應當指定專人登記並負責申報登記;
(五)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賃合同、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申報登記;
(六)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的,按旅館業的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七)繼承、購買或自建房屋,由本人持房屋產權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申報登記。
第八條在五城區有固定經營或者工作場所的非暫住人口,應當自經營或者工作之日起三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外來人口登記站(點)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