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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於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沖突,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應當優先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的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文件,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公布實施。

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區別

行政規章都是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但是:

1,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壹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重大性的問題。行政法規的調整對象僅限於行政管理領域的壹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問題。

2.行政法規的主體是中國的中央政府,行政法規的主體要麽是中央政府的壹部分,要麽是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

3.根據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關於授權國務院的決定,行政法規可以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問題上體現壹些立法的“先進性”和“實驗性”,而行政法規不能“先進性”和“實驗性”。

在中國,法律通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偶爾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而行政法規通常由國務院制定。壹般來說,我們說的法規,這裏的法規其實指的是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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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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