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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經濟法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我們應該從以下三點來把握這個概念:

(壹)經濟法是經濟和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

作為壹個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第二,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第三,經濟法是發達商品經濟的規律。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第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對象的法和經濟法。它總是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在這個調整過程中失去。

5.經濟法是壹種綜合性的調整。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會對橫向經濟關系產生重大影響;采取的措施具有懲罰性、補償性、鼓勵性、禁止性和限制性,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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