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添加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個人合夥組織或者合夥企業,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者合夥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3.將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物的企業、上級機關、開辦單位增加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的,其開辦單位虛假或者抽逃出資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者追加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虛假或者抽逃的註冊資金範圍內承擔責任。同時,驗資單位在企業設立時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應當承擔虛假驗資範圍內的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1999]何誌字第5號),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不應追加,應通過訴訟解決。
4.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可以追加該獨資企業的出資人為執行人。被執行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個人獨資企業所有者的其他財產。
5.增加總公司和分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時,先執行分支機構的財產,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經營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企業其他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
6.增加擔保人為執行人。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的中止期限屆滿後不履行義務,或者在審理期間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7.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增加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而擅自向被執行人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案外人為被執行人,責令其在自己的債務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
8.阻礙被執行人的,增加為被執行人。案外人有上述行為的,應當承擔妨礙民事訴訟的責任,同時應當在轉移財產的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案外人追回被非法轉移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尚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只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責任。
9.添加關聯企業為執行人。作為執行主體的企業名義上是集體但實際上是個人的,應當增加國有企業和隸屬於其的集體企業為執行主體履行支付義務。近年來,壹些個體企業掛靠在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掛靠企業出具信用證明,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然後掛靠單位按比例收取壹定的管理費。
10.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